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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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原告 劉家梅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3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