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甲○○、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256元(按: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台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為426.11平方公尺,惟據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開土地面積為714.02平方公尺,本院乃依土地登記謄本之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