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債務人甲○○
之1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提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如無,亦應陳報。
2.提出最近六個月內收入之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前述資料,亦應出具切結書向本院陳報。
3.說明所陳報應受扶養之人 蔡陳錦花蔡玉娟蔡維勳 等三人受扶養之情況:對該三人負扶養義務之人及各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4.說明所陳報應受扶養之人蔡陳錦花、蔡玉娟所有收入(含各項政府補助)並提出其二人前二年之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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