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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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季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0,64
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王鏡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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