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