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救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277號聲請人王O代理人 曾翔 律師相對人王O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訴訟(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74號),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雖未申請法律扶助,惟據其所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聲請人於112年無所得,且名下亦無財產,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應可採信。又觀諸聲請人請求離婚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姚佳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