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3月31日31,248元5236875002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1月31日89,000元5242636003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2月29日50,000元5242637004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3月31日50,000元5242638005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4月30日50,000元5242639006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5月31日50,000元5242640007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3年6月30日50,000元524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