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紘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紘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紘竹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嗣經變更刑期為4年5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697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家聖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