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原告 巫俊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剛毅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264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原告應繼分1/4=2,897,264.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27,7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志釩附表編號遺產項目地號及名稱核定價額1土地臺東縣○○市○○段000地號11,586,000元。(參照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2股票嘉泥258股3,057元(參照遺產稅免稅證明)。總計11,589,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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