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辰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辰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辰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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