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債權人 黃金中 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炳峯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其所繼承之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發函請其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被繼承人 徐金永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此項通知並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