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周崇民 被告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判決被告於民國107年04月30日當選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第五屆理事長無效一事,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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