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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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桂芬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除保單解約金外,其餘之債務人財產,經單一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均不處分,有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足憑,而債務人所有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