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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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
許智超 律師複代理人 吳誌銘 律師被告 翁世佳翁一銘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 翁世蒂 (翁一銘之繼承人)
翁世霖 (翁一銘之繼承人) 蕭行易蕭新民 之繼承人) 王世通 (蕭新民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被告 蕭詠蓉 (蕭新民之繼承人)
蕭詠捷 (蕭新民之繼承人) 蕭行憲 (蕭新民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蔣昕佑 律師 陳璿伊 律師被告 江燕美陳東成 之繼承人)
陳美君 (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 (陳東成之繼承人)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葉宗憲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壹億肆仟萬元」應更正為「壹億壹仟肆佰萬元」;第六項「肆仟陸佰陸拾陸萬元」應更正為「參仟捌佰萬元」。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事實理由欄中關於「1億4,00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億1,4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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