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簡永春 (即 蔡美月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簡永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美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玖萬 陸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貳仟參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美月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