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A○○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告子○○
申○○B○○酉○○F○○戌○○E○○甲○○ 嵇國忠 癸○○卯○○玄○○丁○○C○○G○○宙○○己○○午○○D○○丑○○巳○○亥○○黃○○乙○○辰○○戊○○宇○○未○○丙○○地○○庚○○天○○壬○○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茜云 被告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楠盛 被告鹿津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被告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榮庭 被告榮國廣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占榮 被告偉登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被告小羊兒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銀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銀洲 被告辛○○○住台北市○○○路○○○號7樓
寅○○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88年度訴字第849號、89年度訴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萬6500萬元。
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F○○等人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6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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