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82號
異議人 陳盈崧
上列異議人就其與聲請人 蔡佳岑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就其與聲請人蔡佳岑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更正調解筆錄之處分書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爰依前揭規定,令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