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82號

異議人 陳盈崧

上列異議人就其與聲請人 蔡佳岑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就其與聲請人蔡佳岑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更正調解筆錄之處分書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爰依前揭規定,令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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