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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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44號
原告 汪信全
被告 吳鳳梅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