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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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22號

原告 翁珮純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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