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516號
原告 陳清秀
被告 洪煒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