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516號

原告 陳清秀

被告 洪煒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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