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世緯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