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所載當事人欄第一欄漏載「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補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最後一行「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漏載「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補充,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最一行「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要屬多餘,應予刪除。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據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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