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8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823號聲請人 蔡祥全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林淑觀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淑觀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S273831)、內載新臺幣2,5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1年2月19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從對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85條、第95條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一紙已明確記載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11年2月19日,提示日期為109年12月22日,且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得於到期日前提示之情事,是前述提示,顯非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有效提示。經本院於113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陳報:「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林淑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黃則旻 非為相對人林淑觀戶籍謄本登記上之舊名)㈡、確認「黃則旻」是否為相對人?(本票上未記載發票人黃則旻,非發票人)㈢、確認提示日為「109年12月2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雖聲請人於113年8月8日提出補正狀,然未陳報本票提示日期為何,依聲請狀所載提示日為109年12月22日,核屬到期日前提示,不生提示效力,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