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