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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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馮信通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馮如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就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內面積169.5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10元【計算式:780
(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9.5平方公尺=132,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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