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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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正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陳秀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告 林育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政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蘭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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