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1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3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冠錡選任辯護人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 律師 李權儒 律師被告 蘇上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審判決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審判決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之記載,均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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