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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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玲秀律師
陳政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54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前經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足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