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高榮堃 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 律師被上訴人 吳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給付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劉逸成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