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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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遠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逸文 律師(即 蕭安然 之遺產管理人)
蕭勝景
一、債務人李逸文律師(即蕭安然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蕭安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逸文律師(即蕭安然之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蕭安然之遺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勝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訂有明文。查相對人蕭勝景僅為系爭借款契約書中主債務人蕭安然之一般保證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應於就主債務人蕭安然之遺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始得請求保證人即相對人蕭勝景代為清償債務。是故聲請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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