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羅鴻章 被告 陳葉淑貞
陳文啟 張惠敏 葉媳 葉明陳豐美 嘉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漢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豊美 」記載,應更正為「陳豐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因原告聲請狀誤載致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