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7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鴻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萬9,97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