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67號上訴人 蘇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阿快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5月13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6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5萬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