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胡寶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涂秀珍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04,3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43
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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