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溫麗絲
被 上訴人 石美燕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10日以107年度南簡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7
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
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
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