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   告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24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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