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八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目前另案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費,查本件被告之提解費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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