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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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慈惠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目前擔任臨時作業員,請提供所有擔任臨時作業員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並出具薪資所得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既已於更生聲請狀上表示願意每月清償3,000元,則何以無法同意最大債權銀行提供聲請人「180期、利率4%、每期還款2,991元」之協商條件致協商不成立?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說說明書中自承每月必要支出為17,473元,請具體說明每月伙食費、交通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教育費等支出之數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每月支出該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