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大森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子元
莊素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