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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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執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執破字第2號抗告人 陳宗敬陳耀輝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事件提起民事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2項,應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函知抗告人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函業於同年8月2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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