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愛玲被告林振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2、263、958、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愛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振遠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鄭愛玲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經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本院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呂世文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