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原告ROHANIBTDAKOTISOT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被告 邢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刑宜庭」記載,應更正為「邢宜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