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原告ROHANIBTDAKOTISOT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被告 邢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刑宜庭」記載,應更正為「邢宜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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