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王奕澂
相 對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清理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代理人「 施丁瑟 」之記載,應予刪
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為同
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