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湯承樺
訴訟代理人 湯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昊揚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