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智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智明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異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自應以受刑人依據修正後之規定享有選擇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徐智明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至6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3月14日之刑事聲請狀附於執行卷宗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未遂│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05月16日前某日│101年07月09日│101年0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578號│第15578號│第155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05日│101年12月05日│101年12月0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判決││││││├────┼──────────┼──────────┼──────────┤││判決│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23號│第1623號│第162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未遂│詐欺未遂│護照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7月11日│101年07月12日│99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578號│第15578號│第24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0年度訴字第64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05日│101年12月05日│102年01月0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100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判決│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2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23號│第1623號│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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