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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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債權人 吳健銘 非訟代理人 林宗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