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2,7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泳霖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