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軍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軍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凱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凱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4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00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4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00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