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告人 郭武明 相對人 呂淑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