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魏應光 間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嘉蓉